一、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不是对物业管理的投诉 有关部门把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也当作"投诉",导致物业管理误被列为当前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 从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接受有关咨询投诉的情况来看,仅仅2001年,接受信(电)访愈千起,其中配套不齐全、规划不到位、质量问题等所占比例较大,实属对物业管理企业有作为的有效投诉寥寥无几。不少信访、来访者由于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不了解,怒气冲冲地"投诉",经工作人员解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信访者是愤怒而来,高兴而归。 接受和记录投诉的人员,应增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了解,才能区分是咨询还是投诉,投诉的内容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不作为还是其它原因。这样,才能引导行业的发展。 二、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不是"免费的午餐" 不少人习惯于过去住户的福利型政策,对物业管理"谁受益、谁付款"原则不理解,甚至持抵触态度,拒交管理服务费。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同时,负有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维护物业完好的义务。个别业主、使用人不交管理费,侵害了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影响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 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往往是越便宜越好,招标的宗旨是"价低者赢",而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增大楼盘的面积,盲目地迎合这种心理,更加深了这种误导。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给物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需要成本的投入,而且物业管理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是"量入为出"。很多物业管理服务费低廉的物业区域,因费用入不敷出而使物业管理工作不能尽如人意,相反地,优质优价物业区域的舒适环境,总是让人觉得物有所值。 四、物业管理治安防范服务不是"保镖"服务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人们误以为:交了物业管理的治安防范费,物业管理公司就要提供保镖服务,在小区内发生的治安问题一概要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其实,物业管理公司给住户提供的是安全防范服务,向住房,使用人收取的只是相应的安全防范服务费,而不是保镖服务费。因此,若在小区内发生财物被盗等治安案件时,应当分清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服务承诺,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责任不在物业管理公司。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照服务承诺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话,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住户并不能认为交了安全防范服务的费用,就可以商枕无忧而放松安全的警惕性。相反,应以积极的态度做好个人和家庭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五、物业管理企业不是水电供应商 由于历史的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一直为水电等公用事业部门充当"克隆人",无偿代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水、电费用,甚至承担因业主、使用人拒交水电费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导致物业管理企业"赔了夫了又折兵"。 水电等公用事业部门,往往拿着委托收缴费用的合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毫不夸张地说:合同签署之时,就是该物业管理企业经济开始损失之日。因为,这些"合同",只有物业管理企业代水电部门收费的职责和义务,却找不到物业管理企业从中应有的权利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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