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笔架山庄抢劫杀人案]"纽扣大王"明某是中国某集团公司的创始人和总裁,生前曾是浙江省人大代表、宁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8年4月4日晚,他驾驶奔驰车回到笔架山庄住所,下车后被歹徒黄某、冯某用乙醚迷昏,拖至空置的3栋104室杀害。两歹徒从其身上劫取财物11000元,因打不开车门,抢车未遂。 经查,黄、冯两歹徒于3月30日晚即窜入笔架山庄,从阳台翻入104房,打开落地窗,在房内潜伏了整整4天,伺机作案。此案发生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00年两犯罪分子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死刑。 [笔架山庄索赔案]2001年4月5日,明某家属以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过错,导致抢劫、杀人案的发生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物业管理公司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费人民币40万元。 2001年5月31日,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金额10万元。 2002年3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之一:认真履行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虽然社会治安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司应紧密配合和支持公安部门的治安工作。物业管理公司认真履行合同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人员值守、巡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减少小区不安全事件发生。 启示之二:避免盲目承诺,是物业管理企业生存的基础 物业区域虽然只是一个小区,但它也是一个小社会,社会上的真善美、假丑恶在物业区域同样可以一览无遗。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前提下,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正视现实,对治安事件盲目地作出诸如"零发案率"之类在切实际的承诺,到头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启示之三:灵活运用法律,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保障 从国家到各省、市,物业管理的法规相继出台,物业管理企业应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要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应当载明物业管理企业对治安工作是"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治安防范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明确小区是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业主在内的任何人都有自由出入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仅限于维护小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生活秩序,有巡逻、及时报案等配合协助保障安全的辅助义务,而不具备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发生不测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启示之四:巧借社会资源,是物业管理企业兴旺的出路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社会上的保险项目较多,这是物业管理等服务性行业的宝贵社会资源。物业管理服务面对千家万户的居家生活,通过有效地利用保险行业的社会资源,引导业主、使用人购买人身、财产的保险,既可减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不必要的争议,又能在发生不测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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