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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是富人的保护伞

《物权法》表明这样一个原则:只要合法取得的财产,国家就予以保护,而不论贫富。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它也将鼓励人们去创业或做大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部法律经过十三年酝酿和广泛讨论,历经七次审议,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它的正式出台,被称为财产法的这部法律更是成为热议的话题。3月27日,《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受天津市律师协会邀请,到津举办《物权法》系列讲座。借此机会,记者采访了江平教授,对《物权法》中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解读。

在《物权法》出台之际,有人表示这只是为富人们支起的一把保护伞。对此,《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并不同意,《物权法》中所谓私人财产的概念决不仅指富人的私人财产,它的含义要更为广阔。比如,提出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利益,这是保护占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提出保护城市拆迁中房屋所有人的利益。这难道说都是属于富人的利益吗?他告诉记者,《物权法》表明这样一个原则:只要合法取得的财产,国家就予以保护,而不论贫富。据了解,过去不少个体私营经营者存在一定的担忧,害怕一旦政策变更之后自己财产有可能被没收或追究。《物权法》的出台应该可以结束这样的担忧。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它也将鼓励人们去创业或做大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不难发现,《物权法》中强调的是保护合法财产,也就是说财产的取得具有合法来源,非法所得不予保护。江平告诉记者,《物权法》应该建立在这一前提下,《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应该推定占有人是合法的,并不需要所有人证明是合法取得的。如果有人提出异议,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否则视为合法。       《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过去我国没有一部比较完整和系统的财产法律,这次《物权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缺,江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

《物权法》的出台并非一帆风顺。从列入立法计划到最终通过,经过了十多年的酝酿和讨论,历经七次审议。分析其中原因,江平表示,《物权法》的制定有其特定背景,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十分广泛和复杂,这让《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江平认为,通过反复的讨论、审议,《物权法》的立法体现了三种思维:传统思维、现实思维和现代思维。他解释说,所谓传统思维,指的是对财产所有权沿用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划分方式。现实思维指的是以现实稳定为基础稳妥发展。这在农村土地物权讨论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例如,集体土地能否出让、承包经营土地能否适当流转、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能否进行流通等问题,在经历了激烈的讨论后,最终还是决定以保持现状为主。相邻关系、城市社区关系等问题的处理也体现了这一思维。《物权法》的现代思维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现代市场需求的思维和与国际接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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